人力资源管理案例:员工参加单位集体游受伤算工伤吗?
【案例简介】
2015年10月27日,尚某参加公司组织的集体旅游活动,在康西草原和同事武某驾驶游玩车时被甩出,致脸部受伤,鼻骨骨折。为此,他将公司和武某告上法庭,索赔1.8万余元。日前,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调解,武某同意支付尚某2万元。
尚某起诉称,去年8月27日,他所在的北京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组织集体旅游活动,地点为延庆康西草原。他和武某在驾驶游玩车时,由于对方驾驶速度过快,造成坐在副驾上的他从游玩车上摔出,致鼻脸部受重伤、鼻骨断裂。公司后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对后期医疗费用未予支付。为此,尚某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总计1.8万余元。
被告公司认为,在公司为员工安排骑马、划船的时候,原告与武某没有参加,而自行去玩其二人想玩的项目。此外,公司已为其垫付了前期医疗费用3.7万余元。
【案情分析】
从案例来看,尚某主张的一般民事侵权赔偿,但是尚某可能告错了。而事实上,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集体旅游活动受伤,应属工伤,依法应享受工伤待遇。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1964年4月发布的《关于劳动保险问题的解答》中,第54问第二款第10项明确答复:“企业领导指派或组织职工参观各种展览会、政治性活动,造成负伤、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者,有可靠证明,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即职工在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伤的,也可以按工伤处理。
《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4条第2项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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