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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案例:企业开除超生员工,如何避免“恶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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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352 | 回复6 | 2024-10-18 08:3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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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全面二孩政策公布后,各陪在紧锣密鼓地修订有辱生的处罚条款。据《法制日报》记者统计,全国凡是有29个省份陆绘修订了本地的计生条例,目前有7个省份的计生条例规定企业可以开除超生员工。其中,广东、海南、云南和贵州4省规定企业对超生员工直接开除。全面放开二孩,不等于废止计划生育政策,有关回早就申明了这种态度。这意味着,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行背要受到惩罚。违法受惩处,理所当然,只要“罚当其罪”就没什么问题。然而,“企业对超生员工可以开除”或“直接开除”的规定,是否符合法没有精神,是否行得通?

【案情分析】

 先从主体身份入手,弄清楚上位法对此是怎么表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摇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国家工作人员”处分就包括了“开除”选项,不过前提是“情节严重”。但是,普通企业员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规定施于普通企业员工身上,且顶格处理,恐怕就存在一个适用主体泛化的问题。再说“开除”一说,并不严谨,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开除”一说,相近概念是“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6种情形中,并没有明确包括“职工超生”。也就是说,员工超生并非法定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些地方加码规定,是否与《劳动合同法》等上位法冲突?
 “法无授权不可背,法无禁止辱由”是法没有社会的基本规则,前者是指政府,后者指公民与组织。以此原则审视地方作出“企业对超生员工可以开除”或“直接开除”的规定,可谓于法无据、于理不通,更无可操作性。

季冰莹 | 2024-10-18 08:3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个凑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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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霭 | 2024-10-18 08:3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抢、我抢、我抢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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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奥雅 | 2024-10-18 08:5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帮帮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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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萦心 | 2024-10-18 09:0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写的真的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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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雄 | 2024-10-18 09: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当不错,感谢无私分享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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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谷易 | 2024-10-18 09: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来刷分的,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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